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2-13 10:00 浏览:23次
投诉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由委托人冒签,属于投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吗?制造商给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数据,导致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吗?毫无疑问这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那么,实践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如何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呢?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表现形式包含四类
据了解,实践中,常见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表现形式主要包含四类:一是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提供虚假的合同业绩及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三是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四是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例如提供虚假纳税及社保缴费记录、审计报告、项目人员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制造商授权函、售后服务承诺函等。
同时满足两个要件才能认定为虚假材料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认定,实践中有时不太好把握。例如如下案例:某政府采购项目,有投诉称A供应商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A供应商为此提供了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合法有效的证明,但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该认证机构不是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其颁发的证书无效;某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提供其完成的相关类业绩,每有一项得1分,此项满分为5分,B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生产厂家的业绩,评标委员会给予0分;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C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涵盖了部分标的。
那么,上述案例中,三家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呢?“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编号3989-3487653回复时称,实践中,一般认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必须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即有篡改、伪造或变造材料或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提供该虚假材料是为了谋取中标、成交。
由此来看,上述案例中,B供应商提供的证书和C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均不存在篡改、伪造或变造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C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应认定该声明函无效,不得享受相应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也不能就此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证书过期等不能认定为虚假材料“无效≠虚假”
“除篡改、伪造或变造的检测报告、合同业绩、虚假社保证明外,还包括与事实不符的承诺函,如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承诺函等。”业内资深人士提醒,实践中,需要注意笔误、计算错误、认知偏差(如负偏离,却自认为满足条件或正偏离)、证书过期、证书无效(如未年审)等均不能认定为虚假材料。“虚假材料”中的“虚假”是对材料真实性而非有效性的限定,即“无效≠虚假”。